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空中瑜珈舞蹈體育協會籌備會公告

 中華民國空中瑜珈舞蹈體育協會籌備會公告
106523
空協字第1060523    旨:本會經內政部106510日台內團字第1061401107號函准籌組,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中華民國空中瑜珈舞蹈體育協會籌備會公告
         106523
                      空協字第1060523
       旨:本會經內政部106510日台內團字第1061401107號函准籌組,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 依據以下章程宗旨及會員資格條文詳列
   
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    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106 530日止。
 ※:公告擬刊登於公開網站徵求會員。
 ,但公告日入會截止日期不得少於7;2次籌備會議應於入截止日後召開。
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址: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05樓之一
  人:吳芳蘭
聯絡電話:02-238312830932267776
電子信箱:play5yoga@gmail.com

三、 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委員 王蘭

本會宗旨: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空中瑜珈舞蹈體育協會』,以下簡稱本
            會。
      
英文名稱為 " Taiwan Aerial Yoga & Dance &Sport Association "
第 二 條:本會宗旨如下: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舉辦有關空中瑜珈、空中舞蹈、瑜珈、舞蹈體育之活動,提昇全國素質,培養全國空中瑜珈舞蹈體育師資、教練、裁判之技術水準,促進空中瑜珈舞蹈運動推廣、提供專業訓練服務,並協助提供相關領域創業就業資訊和諮詢。加強國際交流,建立國民外交,務使達到往下紮根、全民發展之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1辦理有關推動全國空中瑜珈舞蹈體育運動事項以及落實各級空中瑜珈舞蹈體育教練培訓制度,空中瑜珈、空中舞蹈、瑜珈、舞蹈的專業師資訓練,並促進空中瑜珈舞蹈體育運動設備之改善,及省市協(委員)會業務之配合與協調事項。
2推廣、研究、統合、指導瑜伽舞蹈體育運動技能,並舉辦全國性之空中瑜珈、空中舞蹈、瑜珈、舞蹈體育之活動各種訓練及講習
等事項,舉辦全國性或區域性空中瑜珈舞蹈體育推廣活動或示範
表演。
3辦理空中瑜珈、空中舞蹈、瑜珈、舞蹈體育活動全國性之競賽、
 觀摩、表演及對外之交流隊伍選拔、訓練事項。
4培育及協辦全國各級機關學校及社區空中瑜珈舞蹈體育師資裁判、教練講習及檢定等事項。
5辦理各級機關社團委辦及其他有關空中瑜珈舞蹈體育運動競賽

統籌之發展、調查、統計等事項。協助並指導各地區舉辦地方性
空中瑜珈舞蹈體育推廣活動或示範表演。指導各種有關空中瑜珈
 舞蹈體育團體組織事項。  協辦各機關社團託辦瑜珈運動推進事
項。
6加強與各國空中瑜珈舞蹈體育交流,辦理國外講師來台的研習活動,建立國民外交。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且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 
       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 
       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對台灣或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之人 
                               士,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得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且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 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一百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五                 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一百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 
               五百元,於每年度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入會申請書:

中華民國空中瑜珈舞蹈體育協會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出生地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歷

經歷

現職

戶籍住址及電話

審查結果

會員類別

會員證
號碼

申請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空中瑜珈舞蹈體育協會    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
團體
名稱

地址

電話

負責人
職稱
姓名
會員代表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出生地
學歷
經歷
職稱
備註










成立日期
會員人數
證照字號
發證機關
業務項目





審查結果

會員類別

會員證號碼

申請人:○○○
負責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